不管在哪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其注册申请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对外公告商标审查结果的过程,一般在这个公告期间,任何人都可向公告商标提出异议,而一旦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其商标申请人就必须对异议作出答辩。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就会被商标局视为是无效的。
案件回顾
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0类的38571674号“御品萃”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采用楷体书写,结构严谨,重心平稳;而引证商标采用艺术字体书写,在原有字体上稍作修改,增强了造型艺术的美观,风格也趋多样化。
被异议商标呼叫为(yù pǐn cuì );而引证商标“御品”呼叫为(yù pǐn);
被异议商标分为两部分,“御”在典籍中多指驾驭车马,“品萃”则指的是产品的精华,因此“御品萃”是驾驭产品的精华。而引证商标“御品”是一个固定词汇,可以解释为御车或者皇帝的赏品。
三、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异议商标属于包含有独特含义的臆造商标,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四、立足《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综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从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及显著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根据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571674号“御品萃”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御品萃”商标被异议的案例,从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判断,从外观、字形设计、呼叫等多方面答辩,最终使商标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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