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商标专用权质押,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激发创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且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使用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尤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必要时需加盖双方印章。
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材料应满足相关具体要求。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有关事项:首先,质权人、出质人名称,名称应该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与加盖的印章或签字一致;多个申请人的应按照顺次依次填写,填写不下可另附页;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姓名后备注身份证件号码。
其次,质权人、出质人的地址、电话、邮编,地址应尽量详尽,省、市、县、行政区划需填写完整;电话和邮编应详细准确;填写的地址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显示地址相同。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再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并加盖章戳、签字。
最后,应载明出质商标注册号、担保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
其中,出质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未被注销、撤销;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多个注册号码,内容较多的可另附页。
申请书填写的出质商标注册号、担保债权数额和质权登记期限应以质权合同为依据,出质商标注册号、担保债权数额应与合同规定一致,质权登记期限可以比照合同合理延长。
质权登记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申请日期。
质权登记期限比合同规定担保债权期限短的,需要双方书面予以说明。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主合同应满足相关要求。
主合同一般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合同或者其他能证明和此次质权登记有关的合同依据,主合同一般要求提供原件。
原件不足的,提供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双方当事人印章,或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合同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或者多方名称、借款或者授信期限、金额等,相关合同条款须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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