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利益分配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很多人以为只要户口在被动迁的房屋内就一定可以分到征收补偿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征收补偿款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作用是补偿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损失,所以,如果只是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是不能分得征收补偿款的。

导言:

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是否就一定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呢?

案情介绍:

罗阿姨有一套位于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老公房(系争房屋),承租人是罗阿姨。

李女士是罗阿姨的女儿,在上个世纪90年代出嫁。

2014年,罗阿姨儿子去世后,李女士经常去系争房屋照顾罗阿姨。

2015年,李女士将户口迁到了系争房屋内。

2020年12月6日,罗阿姨与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系争房屋征收事宜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为3,015,569.52元。

征收协议签署时,系争房屋内仅有李女士一个户口。

李女士认为自己户口在系争房屋内,应当获得一半的征收补偿款,但罗阿姨不同意。

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1.原告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一半即1,507,784.76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阿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按94方案买下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在系争房屋中是空挂户口,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涉案房屋的同住人。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1995年10月7日,上海E公司与杨太太(李女士婆婆)就XX市XX路XX号房屋拆迁事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的安置人员包括李女士。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分房。

本案中,李女士于婚后搬至夫家居住,后再度搬回是为了照顾母亲罗阿姨,其对系争房屋的依赖性较弱,系争房屋征收时,李女士虽户籍在册,但其婆婆杨太太所有的XX路XX房动迁时,李女士作为非产权人享受了动迁安置,受配了房屋,应属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而罗阿姨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李女士要求分得涉案房屋一半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动迁安置利益分配问题是较为复杂的,很多人以为只要户口在被动迁的房屋内就一定可以分到征收补偿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征收补偿款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居住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作用是补偿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损失,所以,如果只是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是不能分得征收补偿款的。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征收补偿纠纷往往涉及的利益巨大,应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文案:曹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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