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标的额很大,动辄几百万,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千万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私下附加约定一定要注意,最好通过书面协议进行固定,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请律师介入。
王女士就是基于亲缘关系,选择信任自己的表妹,但利益面前,亲人也可能反悔,好在法律给了王女士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十年前,王女士上海的老房子拆迁,补偿了两套房,经一家人商议,王女士一套,父母一套,产权各自登记在王女士和父母名下。
王女士此后开始经商,因资金周转需要,就想通过房屋买卖从银行套取贷款。
王女士当时想将房子卖给朋友,但又觉得不放心。
于是,王女士找到了和自家关系亲近的阿姨家的表妹,与表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表妹的名义取得了200万元贷款,实际上这笔贷款是给了王女士。
当时王女士及表妹私下约定,表妹表面上签订买卖合同,实际目的是帮助王女士套取银行贷款。
表妹仅是表面上的产权人,实际产权仍属于王女士,每月房贷也由王女士偿还,待王女士解决资金问题后,表妹再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此后王女士每月依约归还银行贷款。
2020年,王女士的母亲因病去世,父亲也于2021年10月思念母亲忧思过世。
父母的过世让王女士开始对当初的约定感到不安,2022年1月,王女士打算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找表妹商议此事,谁料表妹一反常态,对房子问题闭口不谈,遮遮掩掩。
王女士心急逼问,表妹才改口同意过户,但前提是王女士支付60万给自己。
这几年上海的房价一直在涨,表妹眼里只看到利益,眼红这套房子,不愿配合表姐过户。
之后更是反口,称这套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
王女士一看表妹这种态度,再加上父母已经过世,亲情上的维系也已经不在,于是找到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房产诉讼团队,希望周宇龙律师房产诉讼团队能帮自己拿回房子。
法庭审理:
周宇龙律师房产诉讼团队接受了王女士的委托,代理王女士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周宇龙律师主张王女士与表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表妹需按约定配合王女士过户。
而表妹称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自己支付了全部房款,首付60万是以现金支付,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只是由于时间太长,首付款怎么来的记不清了,不能提供凭证;房子由王女士和父母住,是因为自己出租给他们,所以每月王女士所谓还贷的钱其实是租金。
对表妹的这番辩解,律师提供了一份王女士当初和表妹约定时的对话录音,以及王女士找表妹索要房子时的录音,录音显示表妹称只要王女士再补偿给自己60万,就可以将房子还给王女士,否则她将自行处理这套房子。
王女士还提供了她每月还贷的凭证,以及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凭证。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之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
纵观全案,表妹虽然称其已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但却并未就首付款的来源、支付凭证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表妹所称房屋租赁给王女士和父母居住,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女士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远大于表妹所称的租金,每次的还贷金额都是不固定的,不符合租赁的特征和日常惯例。
王女士提供的录音可以认定,表妹与王女士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并未支付首付款给王女士,而且这套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及父母居住生活,贷款也由王女士归还。
表妹与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套取贷款。
鉴于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因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文案:华莉
编辑:李雨新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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