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经营防疫用品,应当严格把控进出货渠道,出具相应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
一旦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将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小晨系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小晨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公司位于某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所得均归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
消费者发现向药房提出口罩质量存在问题后,药房迟迟未出面解释,更不用说处理退货、赔偿事宜,遂集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发现上述口罩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小晨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小晨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
据此,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小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存在想象竞合,法院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本案法院是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小晨定罪处罚。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疫情期间,经营防疫用品,应当严格把控进出货渠道,出具相应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
一旦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将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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