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国旗、国徽等特定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内外地名等,行业通用名称等等,详情可以百度一下,就不一一例举了。
以上情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概括起来大概的意思就是5年内,当你发现有人模仿你的商标注册,对你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你就可以对这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非恶意的情况下之前发生过的事既往不咎。
此外,无效宣告的时间是五年,但限定能够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必需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无效宣告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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