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我们经常会听说“服务商标”这个名词。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企业若注册了服务商标,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使用范围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标志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件、广告材料等提供服务的物品。
以下专用条例适用服务商标: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
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 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上列五种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之一而引起纠纷的,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商标注册中,服务性商标被分在了第35至45类,详细如下: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建筑服务;安装和修理服务;采矿,石油和天然气钻探。
第38类:电信服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训练;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以上便是关于服务商标的相关分析了,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企服快车商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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