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仅是郑渊洁的小说,近年来,奥运冠军名字、“雷神山”、“火神山”等著名医院,也都纷纷成为商标抢注对象。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与实际使用之间有3年的期限,有些人就瞅准这个商机,把大量知名度高的“名词”抢注为商标,再通过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操作,就能转手获利,坐地生金,所谓“商标经济”,也就蔚然成了一门“生意”。
而与上述“名词”相关联或为之付出劳动的人们,其权益则深受损害。
规制上述抢注行为,真的缺乏法律依据吗?不然。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落实和体现。
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就是援引这一条文,驳回了个别企业和个人对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的恶意抢注。
《通告》还表示,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借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的话说:
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和精神家园。执法实践中,虽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但法谚有云:法不尽事——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
由于商标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中很容易让人埋头于具体法条而不能自拔,这就尤其需要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时时参照和积极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商标法关于规范恶意注册、不得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原则性规定,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执法中的偏差。
而且,除了商标注册的审核过程,在商标宣告无效等相关程序中,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时,也要充分考察申请注册的或已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益、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执法实践对商标执法工作提出的更高一层要求。
恶意抢注商标赢利,这条路被堵住了,“郑渊洁们”的维权之路才能更通畅,他们的辛苦创作也才会动力更足。
同时,好好挤挤“商标经济”中的水分和泡沫,对于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中提出的“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也企服快车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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