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1月20日《法制日报》)
“驰名商标”自2001年问世以来,已被商家“利用”了10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10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
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
事实上,早在2014年4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
然而,时至今日,“驰名商标”仍被一些企业当成荣誉称号使用。
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申“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突出使用”,并将加大查处力度。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是一个荣誉称号。
既然如此,伴随着“驰名商标”问世,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尽早向商家和消费者告知“驰名商标”的作用和使用范围呢?再者,“驰名商标”被商家异化,滥用了10多年,有关部门,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为何不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呢?
只有一种解释,商家的“驰名商标”,是花重金“买”来。
而“驰名商标”的作用,也只限于两种:企服快车面,只要商家肯出资买“驰名商标”,商标管理部门就给他们提供特殊的保护政策,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另企服快车面,既然商家为申请“驰名商标”投入了巨额成本,那么,对于商家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大肆宣传,模糊“驰名商标”与优质名牌之间的概念和界线,以此误导消费者,获取更多利益,商标管理部门只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拿了别人的手软。
可见,既然“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其也该寿终正寝了。
换言之,“驰名商标”被滥用,废止才是治本之策。
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删除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
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
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来源东方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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