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与三星公司的“专利大战”中,华为公司再下一城!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第三人华为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维持华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有效。
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在与三星公司的“专利大战”中(本报于2018年1月17日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再下一城!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第三人华为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维持华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专利号:
ZL201010104157.0)有效。对于该案结果,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与三星公司的‘专利战’中,华为公司再胜一局,为双方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谈判筹码。今后,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双方有可能会暂时息诉议和,但‘专利战’也可能会成为双方开展市场竞争的常态。”
涉案专利维持有效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此次纠纷源于一起专利诉讼。
2016年6月27日,华为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泉州中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随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除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7月18日,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三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被诉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在程序问题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限制非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允许华为公司的代理人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加口头审理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在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7,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9也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
1、9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6、12-14也具备新颖性。
在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2与证据3-4的结合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后,三星公司、华为公司均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利诉讼或成常态
在此前的专利诉讼中,三星公司不仅有20余款智能终端产品被禁售,还面临高额赔偿,而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三星公司再失一局,其对三星公司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布局带来哪些影响?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齐爱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三星公司在与华为公司的这一系列专利纠纷中暂时落败,其市场布局必将受到影响,一是其在智能手机高端市场的份额将会缩减,在法院作出产品禁售的判决后,三星公司的多款高端产品均无法在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继续生产、销售;二是三星公司品牌价值受损,三星公司接连在专利诉讼中败诉使得用户对三星手机品牌的印象或将不如从前,这也给其市场份额带来一定影响。”该案判决结果不仅有可能影响三星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布局,还可能给其与华为公司的谈判带来一定影响。
“华为公司在专利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接连告捷,为其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筹码;此外,再加上三星手机电池故障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双方在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已经出现此消彼长的态势。”陶鑫良表示。
“双方一直未能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一个原因是,三星公司向华为公司收取过高且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违反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
华为公司在这一系列纠纷中胜诉,有利于其与三星公司继续谈判,并迫使三星公司作出一定让步。
三星公司若不让步,双方有可能会在专利诉讼中继续交手。”齐爱民分析。
该案判决后,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均已提起上诉,纠纷仍在继续。
对此,齐爱民表示,不管是华为公司还是三星公司,双方互诉的最终目的并非是为了追求赔偿数额,而是在于压制对方的市场份额。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专利战”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会暂时握手言和,也可能会重燃战火。
“专利诉讼是双方商业竞争的延伸,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都是智能手机领域的行业巨头,也是专利巨头,双方的‘专利战’有可能会出现暂时的息诉议和,但在更多时候,双方为了争夺市场利益,‘专利战’可能会成为常态。”陶鑫良表示。
(冯飞)
(责编:王小艳、王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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