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非法复制、传播的成本,并且因为传播速度快、量大和网络的开放性,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面临更大的取证难度。
这一背景下,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要提高对直接侵权者的惩戒力度,也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方的责任。
过去,谈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多侧重于传统的印刷、出版,然而网络的发展大大拓展了知识产权及侵权行为的形态与边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比如《著作权法》就被指仍处于前数字化时代,缺乏足够的现实针对性。
因此,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确保法律修订的与时俱进,包括各方责任的厘清,以及赔偿、维权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种复杂性在于,当免费使用、共享传播成为一种习惯,那么加大对原创、专利的保护就不仅是针对具体的侵权者,更是与习惯了无偿信息和服务的网络用户的利益直接冲突。
在现实中,一些人甚至会觉得知识产权保护太严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构成冲突。
但是,即便我们习惯了信息爆炸的分享经济模式,也不能放弃产权明晰的原则。
文学作品更是如此,在信息时代,文字所占用的存储资源极其微小,传播起来又极其便利,但是创作作品耗费的精力却没有减少。
就此而言,要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需要更加完备的监管,而且需要扭转互联网免费获取的观念。
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比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更长期的努力。
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要直面网络时代的特点,让每一部作品都能获得价值上的体现,给予智力成果应有的尊重,保护创造创新的积极性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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