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等行为,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都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因构成要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自行改变注册事项而导致撤销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这表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制止和纠正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当事人仍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因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其撤销程序为: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局收到申请以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经商标局核查,商标权人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反之,不撤销其注册商标。
三、因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只有经商标局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就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四、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而导致的撤销程序。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确属相同或近似,威胁到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局会依法撤销后注册的商标。
这符合我国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
另外,商标注册人不当注册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或者通过欺瞒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威胁到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局会依法撤销后注册的商标。
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商标局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保障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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