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陈出新。只有通过不断推出立足于市场需求的发明创造,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鼓励发明,提高创新能力,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实行奖励制度,并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在发明创造中作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
我国《专利法》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本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关于“报酬”可以理解为:
一是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一、奖励报酬的主体和客体
负有给予奖励、报酬义务的主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享受奖励、报酬权利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另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员工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在用人单位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以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
二、奖励报酬的适用范围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三、奖励报酬的原则和标准
(一)奖励报酬的原则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就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引入了约定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报酬。
(二)奖励报酬的标准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奖金多于3000元或者1000元的,多余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报酬分成比例高于前述最低分成比例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三、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纠纷及其解决
解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单位之间的奖励报酬纠纷主要有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一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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