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与运动品牌安德玛商标相似,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华为一项商标的注册申请,为此,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
根据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公布的判决书,华为曾于2017年9月申请注册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支持华为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判决,华为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的终审判决也有了结果。
二审法院则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9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华为针对该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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