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济南商标注册。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
一、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二、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此外,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提交办理相应事宜的申请书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商标转让是济南商标注册人向他人展示、出售或者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转让是一种比商标注册更有效的方式,但不会被批准。
那么,商标转让未获批准的情形是什么呢?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还有一个验证步骤,主要是商标所有人申请时对签名的验证。
因此,在进行转让交易时,必须确保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原商标申请书上的签名一致。
如果不一样,还应事先说明原因,并要求对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持有人的转让声明进行公证,并将出具的公证书提交商标局批准。
未提供相应签名的,视为不符合标准,导致转让未获批准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等,没有注册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原商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商标局认定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转让申请不能通过。
如果有企业在商标转让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叔叔的商标很可能被认定为“死角”,整个转让都不会得到商标局的认可,所以你需要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前进行转让。
商标申请提交后,可以转让。
商标被驳回的,转让无效;商标在转让中被撤销或者注销的,转让自动停止。
如果商标持有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被注销,此时转让商标非常困难。
建议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将商标转让给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未遂。
商标转让中多个商标同时转让的,应当提交香型更正申请。
目前,商标局规定,持有人名下的所有类似或类似的商标组,必须一并转让。
如未提供,则视为放弃转让。
对于国内的海外商标申请相信内行的人都是有所了解的,过去三年来中国申请的外国商标数量相比之前约高出了6倍,对于这个变化不仅仅是因为国际对中国品牌认知度的变化,还因为品牌发展应用的增加。
但是有一点也是不可忽略的,那就是在急剧的增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其他问题。
面临问题:
大量的商标申请引起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商标审查时间延长。
如果企业大量申请了商标的话,审查官们为了审查这些商标容易投入更多的精力,从而其他的商标申请审查会有向后延期的情况。
另一个问题则是由于过度的商标申请而引起的市场动荡。
设计相似只有商标LOGO不同的衣服,放到销售网站进行网上销售的话,也会使消费者感到混淆。
有些商标被中间商进行再交易,反而使得这些商标真正的主人无法使用这些商标。
解决方法:
适量减少政府补贴,追求公平竞争
品牌统治可以被视为一种代表性的品牌战略,但是它还是更应该追求市场公平。
我国可能需要减少商标申请滥用并建立正确的市场竞争。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那么济南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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