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手机替换率很高的国家,二手手机存量达20亿,巨大的二手市场隐藏着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致使很多商家投身翻销二手手机获利。
然而,近几年有关翻销手机而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频繁案发。
按照常理,对手机进行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物权,旧物流通也是商业交易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且国家是鼓励物尽其用、鼓励资源再利用、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故翻销二手手机应当被推广,为何又会以刑事犯罪追诉呢?
常见的旧物翻销有两类,一种是原物消灭式翻新,也称再生式翻新,即原物已经失去产品的固有功能,收购成本低廉,行为人回收后对原物的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却保留着原物商标,但翻新后的商品与原商品本质上已属于不同的商品。
另一种是原物复活式翻新,也称修复式翻新,即二手旧物未丧失使用功能,基于工作成本及技术可能性的考虑,行为人对二手旧物进行检修、打磨、上色、更换少量零配件以完善产品功能,延长产品寿命,翻销前后并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翻销品与原商品大部分上存在一致。
对于再生式翻新,因其必然会造成公众对原物的混淆,学界及实务界均认为其已侵害商标权。
如今,我国鼓励资源循坏再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电子产品更迭换代周期短,弃用的电子商品数量庞大,而电子产品本身具有危害性,对环境造成潜在威胁,对之回收循坏再用应是必然。
因此,通过翻新实现变废为宝,也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发展循环经济大背景的。
但,翻新必须有度,即在保障公众知晓权方面,翻新行为应属于修复式翻新,因再生式翻新替换了原物的主要部分,与原品存在本质的不同,行为人需通过恰当的方式对自身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品翻新情况进行了明示。
即行为人在商品的明显位置标注“再利用”、“二手”、“翻新机”等标识,明确告知购买者该商品是翻销产品。
在履行诚信的商业惯例方面,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否在二手市场出售,出售的价格上是否与原装有明显的差距。
假定被追诉人以接近新品的价格在新品所在的市场出售,被追诉人的行为无疑具有欺骗性,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意图,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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