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不断迈进以及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旧机电产品对中小型制造企业降低设备成本、提高生产效能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但是,对旧机电产品不加控制的大量进口势必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负面影响将不断积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如何监管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旧机电产品监管
01旧机电产品报关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1.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应首先确认其具体申报名称和HS编码,对照查阅《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等相关文件,确定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
2.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方可起运。
3.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监管。
4. 进口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提醒:
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相关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及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目录,
海关不指定某一特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02申报所需材料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1》中的商品,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予受理(以下不再重复说明)。
2.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商品,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3.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商品,企业应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
4.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出口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提交《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且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03海关对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措施
1.对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需核查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2.对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3.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
4.对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进口口岸进行逐批现场检验。
04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监管内容
01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主要有哪些?
1.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2.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夹藏、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02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主要有哪些:
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关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申报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03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主要有哪些:
夹杂/夹藏核查:
1.核查产品是否夹杂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应检物;
2.核查产品是否夹杂气体废物、液体废物、固体废物;
3.核查产品是否夹藏进口旧机电产品或组件。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是否存在缺陷或残损;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3.核查是否加实施了产品标识;
4.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是否随附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2.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等是否存在问题;
3.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是否存在缺陷;
4.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否存在缺陷。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海关提醒:
1.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属地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海关实施检验的项目可能超出装运前检验覆盖的项目,必要时属地海关也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3.对已经制定SN规程的设备,检验一般按照对应规程进行。
4.对属于“车辆及其零部件、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的产品/组件,还将同时检查是否符合特定产品对应的要求。
不合格后续处置
经海关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
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在此提醒相关进口企业,一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旧机电产品(如高能耗、低效率的旧机电设备,伪报为旧机电产品的“洋垃圾”,
夹藏在旧机电设备中非法转移的危险废弃物等)输入我国,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且难以逆转的损害。
而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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