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进口特种设备有什么特殊准入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一是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是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另外,临时进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在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可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或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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