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产品为了突出地方特性,申请人想要在商标中加入地名元素,比如"青岛啤酒""哈尔滨小麦王"等等。含有地名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当使用地名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
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
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如果他人将地名仅作为描述性使用或者陈述事实情况的使用,比如在商品配料表中表明原料产地或者在菜单中描述含地名的菜品名称,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商品的产地来源,不是将地名作为自己的商标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总而言之,含有地名要素的商标审查比较严格,注册难度较大,想要申请的话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商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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