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修订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指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郭克火发〔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的通知》(郭克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总的来说,新《管理指引》改变、修订和完善了2008版《管理指引》的相关明确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工业园区的合规性要求。其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图)”已添加到待提交的认定信息中。
此外,新《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了计算企业历年研发总支出占销售总额比例时销售计算的有效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郭克火发〔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支出总额(按具体经营期内三年的具体经营管理周计算)与历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管理指引》中的具体销售金额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本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效范围计算。
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要按照《企业本年度研发支出结构明细清单》为有研发费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审计账户,并提供相关的汇票和明细清单。
策略翻译如下:
教育部、司法和商务部
关于修订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
郭克火发[2016]195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以下简称《认证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至2023年1月1日,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如何合理避税的管理办法》(郭克办发〔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08年版)认定为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仍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待遇。
2.如果2008版《如何合理避税的确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在2023年12月31日终了,且相关机构在2023年12月31日终了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合理避税的确定办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处理,并确定5月内政府机构仍接受企业认定。
三.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郭克火发
〔2008〕362号)和《(官网:jyip.com)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的通知》(郭克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引
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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