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被告公司温州玛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菲酒业”)、被告人李某和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洞头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案件
回顾
公诉机关称,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设立玛菲酒业,后经内部股权转让,李某占60%股份,陈某占40%股份。
2010年10月左右,李某、陈某预谋后,由陈某向他人以100余万元购得一批假冒及走私拉菲红酒,用于玛菲酒业销售。
2011年7月,陈某从玛菲酒业退股,李某继续持有该批红酒。
后李某将该批红酒运至龙湾灵昆一闲置别墅内存放,于2012年10月25日被龙湾区工商分局查获。
经清点,现场共计14000余瓶拉菲葡萄酒,其中大拉菲43瓶、04年份小拉菲23瓶、05年份小拉菲52瓶、06年份小拉菲22瓶、07年份小拉菲1426瓶、08年份小拉菲331瓶、拉菲系列多个品牌1万余瓶。
经鉴定,上述大拉菲及小拉菲红酒均系假冒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7344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公司玛菲酒业、被告人李某和陈某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货值金额达73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均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公司玛菲酒业、被告人李某和陈某尚未销售伪劣产品,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公诉机关给出8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李某和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批拉菲红酒是合格的,只不过使用的产品商标标识不正确,因此对公诉机关的罪名认定有异议,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记者查询相关法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
直击
问题拉菲从深圳购入
被告辩称产品没问题
昨天上午10时多,庭审正式开始。
玛菲酒业的诉讼代表人谢某出庭应诉,她是李某妻子,称公司主要经营卡斯特红酒,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并不知情。
而李某和陈某另有一番说辞,他们提出三点异议:一对罪名有异议,二表示这批拉菲是合格产品,三对认定货值金额有异议。
今年40岁的李某是公司董事长,42岁的陈某是总经理。
在外人眼里,两人是亲密无间的好友,什么事都有商有量。
2010年,温州兴起“拉菲热”,他们马上嗅出商机。
但在尝试过销售真拉菲并不赚钱的情况下,陈某私下里帮公司探了一条路:
他在深圳认识了一个人,并从那人手中以100余万元购得涉案的拉菲红酒。“一瓶大拉菲1500元,一瓶小拉菲400元,那人说这批红酒是法国进口并在公海上灌装的,品质跟真拉菲没区别。
而市面上,一瓶真的大拉菲要8000元,小拉菲要2000元。”陈某说,根据他多年的从业经验,无论口感还是颜色,这批拉菲的酒质确实不错,而且和李某商量后,李某也同意了。
但是,销售这批拉菲很困难。
一次,江苏某公司向他们要了10箱拉菲,可很快退了回来,理由是标签有问题。
为了息事宁人,李某和陈某马上召回这些拉菲,并补偿性地赔给某公司一批价值3万元至5万元的卡斯特。
2011年,因为一些小摩擦,陈某从公司退股,并将这批红酒以公司资产清算的形式,折价50万元抵给李某。
李某便将这批红酒运至灵昆一闲置别墅内,后出现文中开头这一幕。
法庭上,李某和陈某始终辩称,这批拉菲的酒质没有问题:“这批拉菲的酒质符合国家标准,贴上标签就可以成为‘拉菲’,我们只是假冒了这个牌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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