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给一个客户办了一个商标转让,一般的讲,转让商标,大多是因为进超市,或者进一些正式场合,主办方怕担责,而要求必须有商标,这个时候,注册来不及,很多就转让商标了。但是这次来的客户,有点例外.他主要是怕人家说他侵权。
王老板的商标是24类的一个商标,名为AB(A,B为两个汉字)。已经做的小有成就了,但是王老板近期在外面发现一个BA的24类商标。照理这样的一般是注册不下来的,但是商标局是人为审查,竟然同意了,人家也拿到了商标注册证,这个时候,王老板怕麻烦,怕市场混淆,也怕到时人家说他侵权,于是提出了商标转让的要求。
其实这样的例子在一些大公司中也比较常见,2010年7月18日,汉王与苹果公司达成协议,将“i-phone”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协议金额为365万美元(约合2490.46万元人民币)。就是一例。iphone与i-phone太容易混淆了,还不如直接转让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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