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商标法是专门用来保护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指的是一切已经经过登记备案作为品牌的标志来使用的图形、文字、声音等,那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
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
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
4、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
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
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
为此,《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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