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
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再次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原则,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根据这些要求,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国家工商总局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了修订,已于7月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首先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对比旧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后的新规定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
围绕“规范程序”的修改目标和新《商标法》突出强调的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新规定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
例如,新规定明确,当事人依规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商标法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当事人依规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应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部门。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规及时作出处理等。
“总之,从提出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认定请示)、案件审理、作出认定(决定、裁定或批复)到案件处理等各个环节,均体现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处理的需要,依据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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