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6月18日通过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个商标名为:军盾,申请号:8403005,第7类,到今年2011年3月9日,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我:
根据商标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军盾"作为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还让我再出3500元申请复审,我这个商标是用在重汽车上的泵阀配件,我取这个商标的寓意:
我的产品是军工品质,质量跟盾一样厉害,类别也是商标第7类,不可能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的,请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驳回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提交复审申请,关于是否违反十条一款八项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实体审理,以书面裁定的方式回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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