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3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请问:对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请求撤销商标的5年期限,是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还是依该商标初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获得专用权时间)起计算。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3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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