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纳)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公司”)认为粤、鄂四家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侵犯了其“前列康”商标所有权,遂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庭上被告公司称涉嫌侵权商品并非自己生产,系假冒伪劣产品。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证据仅能证实其中一家企业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康恩贝公司损失8万元。康恩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康恩贝公司:
“前列康”商标被侵权
康恩贝公司诉称:其是知名商标“前列康”的专用权人,销售生产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达20多年之久。
但该公司发现,深圳市友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公司”)经营的连锁药房,长期向市民销售由深圳市益力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力元公司”)作为中间商、深圳市药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大公司”)总经销、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康麦莱斯前列康”产品。
该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友和、李时珍、药大、益力元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时珍公司、药大公司停止侵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
康恩贝获赔8万元
一审开庭时,李时珍公司辩称:该公司确实因为曾侵犯“前列康”商标,向康恩贝公司作出赔偿,此后一直没生产“前列康”产品。康恩贝公司此次起诉的“康麦莱斯前列康”产品,实际是假冒李时珍公司厂名、厂址、批号的假冒产品。
此外,药大公司称其仅是贴牌经销商,涉案侵权产品是由益力元公司提供的;益力元公司称其是从药大公司处进货,再卖给友和公司的,且其和康恩贝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友和公司则表示自己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总经销商、条形码等均表示其源自药大公司。该院遂一审判决药大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赔偿康恩贝公司损失8万元,驳回康恩贝公司其他诉求。
康恩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仍坚持向李时珍和药大公司索赔5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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