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液体壁纸”应该是一种物品的名字,把这样一个物品注册成商标合理吗?如果我的店名叫“某某液体壁纸”是否侵权呢?
经查,“液体壁纸”于2004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油漆、铝涂料、银涂料”等商品上,我局于2007年9月28日经审查后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于同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据了解,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审查期间,“液体壁纸”是一种产品理念,在市场上并不存在这种物品。
我局审查员在审查“液体壁纸”的注册申请时,考虑到该标志是对“油漆、铝涂料、银涂料”等指定使用商品的形象化比喻,并不属于这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且在其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无人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可见,该商标在当时获得核准注册并无不当。
如果您认为“液体壁纸”是一种物品的名称而不宜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由其裁定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
目前,“液体壁纸”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某某液体壁纸”是否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结合所涉案件中使用方式、使用商品等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