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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
商标法第二十七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机构。
同时,该条第2款对商标争议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争议当事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不能是非商标注册人的第三人。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说明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没有任何商标诉权。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一年的新商标。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