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注册公司有什么好处吗?注册一家小公司也是狠毒朋友都想做的事情了,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小公司好处”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注册小公司的好处
一、法定性
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成立公司时,需要取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批文,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机机关进行登记。
在这过程中要涉及到主要两个法规:公司法和其他业务部门法规,具有强的法律和游戏规则效应。
简例1:个体户做生意亏了本,你自己得对全部债务负责。
有限公司做生意亏了本,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如你注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而你欠别人200万元,你只需还50万即可,且受法律保护,别人不能无限追索。
简例2: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而有限公司则是要求企业必须核算健全,要有帐,交税也是根据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有收入就交没有就不交 。
二、真实性
一般注册介司至少要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银行帐号证明文件,资金验证证明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并经过银行、验资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查或批准,一般与实际相符的事实相一致,具有较强真实性和公开性,易取得对方认可。
简例3:一家销售公司做销售,由于没注册,内部的制度又不健全,比如说签订销售合同,开设正规发票,客户的很多要求都无法及时满足,结果造成送货及时,收货不及时,最后岀现出现回扣和货失现象。
简例4:一名经营多年的木雕老板,偶然机会碰到好朋友介绍好的外单,但自己公司没注册,借助笫三方另外一个己注册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但又没有鉴定相关协议,后来岀现笫三方抢注商标,所有外单归第三方公司所有,自己只好成为笫三方的配套公司。
三、力量性。
由于公司章程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作为公司内部规章,貝有较强自治性,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由公司自己来执行,公司运作具有无穷想象力和力量。
简例5: 两位做同样生意的老板,都把身家产投入到生产,经营、 销售之中,唯一区别:一位老板公司己注册,另一位老板公司没注册。
由于产品销售跑火,都出现资金链接不上的现象,都需要进一步融资,结果设注册的老总以自己企业优质资产从地下钱庄高息取得部分资金,而另外注册了的老总仅用应收帐款拆扣作抵押从银行等渠道取充足的资金。
小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步: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厂刻章一套 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
第三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
第六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
第七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第八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五证合一后新注册小公司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填写联合申请书,并准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商事登记部门,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这样就真正实现了“一表申请”、“一门受理”。
2、审核
机构代码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及社保部门审核“五证”联合申请材料。
如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或在审核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可以到所申请证照的对应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并办理相关业务后再到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会将相关登记信息和办理结果共享至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一次审核”和“信息互认”。
3、领证
经商事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商事主体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的对外窗口一次领取“五证”,即: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同发”。4、档案保存
档案原件由商事登记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实现“档案共享”。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助于完善我国企业主体基础数据,有助于提高经济统计数据的精准度和公信力,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从“三证合一”到“五证合一”,降低费用、节省时间,对于创业者来说就是抢得了市场的先机。
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
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也不例外。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
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
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
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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