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专业做财务管理软件的美国公司欲打入中国市场,但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商标“ADVENT”时却遇到了难题。由于已有商标“海德曼Advent”的在先注册,这家美国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之后本案经历了复杂的行政诉讼程序。二审过程中,在先注册的“海德曼Advent”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
最终,最高院的再审判决令这起案件成为了一起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判例。而我们也从这起案件中了解到了一些中国和美国关于商标注册制度和理念的不同。
海德曼Advent
美公司在华注册商标被驳
艾德文特软件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做财务管理软件的美国公司,在美国已成立近30年。2005年,作为打入中国市场的前奏,艾德文特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商标“ADVENT”,用于计算机软件类商品。“ADVENT”是艾德文特公司在美国一直使用的产品商标,这一次他们希望能够在中国继续沿用这一商标标识。
然而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并没有那么顺利。商标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认为,艾德文特公司申请的“ADVENT”商标与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家电器公司早在2002年5月申请注册的“海德曼Advent”商标构成近似,该商标于2004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商品中包含“计算机”一项,与艾德文特公司申请的计算机软件类产品在一个类似群。
因认为两个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标局于2008年5月作出了驳回艾德文特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随后,艾德文特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但结果还是被驳回。
不服评审引发行政官司
作为艾德文特公司中国商标事务的代理律师,马建律师随后对佛山市的这家电器公司进行了调查。很快她便发现,这家公司实际是一家主要经营门铃、开关等产品的公司,并不生产计算机商品。该公司在注册了“海德曼Advent”商标后,却从未在计算机商品上使用过该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在马建律师的建议下,艾德文特公司一边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海德曼Advent”商标的申请,一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作出的《关于“ADV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同时请求法院判定核准“ADVENT”商标申请注册,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初审公告。
由于无法预见判决结果,艾德文特公司做了两手准备,在行政诉讼的同时,该公司于2009年6月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ADVENT”商标的注册申请。
两个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
据了解,此类商标授权确权类的案件虽然属于行政诉讼,但已统一由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由于在一审诉讼中,艾德文特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海德曼Advent”商标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马建律师在一审中主要围绕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似商标”进行了重点论证。而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这个问题上,中美两国的认识和判断原则存在很大的不同。
在一审诉讼中,马建律师指出,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一个是“计算机”一个是“计算机软件”,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实际上两者在商品性质、功能和用途、所用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
“打个比方,两者的关系更类似于"羊绒衫清洗剂"和"羊绒衫"之间的关系。"羊绒衫清洗剂"用于"羊绒衫",虽然有时买"羊绒衫"会搭赠"羊绒衫清洗剂",但两者并不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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