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大众汽车较早进入中国汽车市场,凭借其优越的性能和较好的口碑一直盘踞中国汽车销量榜单前列。
根据大众汽车日前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大众汽车携手两家合资企业--上汽大众和一汽大众,在我国共向客户交付355万辆汽车。
同时,在国内市场销量最高的10款车型中,有5款车型来自大众汽车。
大众汽车作为世界四大汽车生产商之一,多年来在注重技术更迭、市场推广的同时,也进行了知识产权布局。
早在1999年8月,大众汽车分别针对第12类“机车、汽车、电动车辆”等以及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机器汽缸”等商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大众”商标,并先后于2003年、2004年获准注册(下称引证商标)。
经过多年经营,“大众”汽车的品牌影响力已经根植在消费者心中。
2005年4月,营口大众润滑油向商标局申请在润滑油商品上注册“大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这一举动引起了大众汽车的注意。
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大众汽车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据了解,营口大众润滑油自称“是德国大众汽车油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职能机构,自2005年成立伊始,就肩负着推广和应用纯正德国品质的大众润滑油与整合中国大众车用油品市场的历史使命。”通过搜索“德国大众汽车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并未能查询到更多相关企业介绍,但不少企业信息类网站均暗示描述称德国大众汽车油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存在关联关系。
一路阻击“大众”商标注册未果
2011年8月,商标局针对大众汽车提起的商标异议作出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机器汽缸”等商品未构成类似,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营口大众润滑油在润滑油商品上获得“大众”商标。
大众汽车为防止营口大众润滑油注册和使用“大众”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给自身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坚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大众汽车提供的引证商标均由文字“大众”构成,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汽车、机器汽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评委于2013年8月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营口大众润滑油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大众汽车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一中院受理该案后,从多方面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分析。
从功能来看,润滑油等商品主要起减少机械磨损的作用,汽车等商品主要起运输工具的作用;从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来看,润滑油等商品通常由厂商通过经销商销往汽车维修商,而汽车等商品主要由汽车厂商的经销商销售给汽车消费者;并且,润滑油除可以用于汽车等商品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机械设备上等,应用范围广泛。
综上,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显著性较低的“大众”标识共存在上述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另外,法院认为,大众汽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营口大众润滑油申请商标之前其在润滑油等商品领域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无法证明“大众”商号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的知名度。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北京高院在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中,驳回了大众汽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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