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域公用品牌的蓬勃发展,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呈现出突飞猛进的迹象,截至 2021年底,我国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 6562 件。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引入“品牌”概念,提出“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品牌”二字多达6次,同时提到了“地理标志”和“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
2018年后,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品牌成为农业振兴的重要抓手,中国农业的品牌建设进入了高潮。
那么,地理标志商标与公用品牌是什么关系呢?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表示的专用权。
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产品品牌。该类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原则上产地应为县级或地级市,并有明确生产区域范围。
区域公用品牌构建的核心是政府主导和企业化运作,成立经营主体,最终形成共生共荣的品牌产业生态,从而使农产品区域品牌健康、可持续发展。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区域公共品牌和地理标志商标,有时指向的是同一事物,其名称构成通常是:区域名称+产品品类名称。比如:
阳澄湖大闸蟹、烟台苹果、西湖龙井等等。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和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和认证,通常是同一个主体,包括协会、农科院所、企业或者是专门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而新组建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型经营主体。不同之处在于,区域公用品牌跟注册、认证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受欢迎、销量大,即使没有注册和认证,也是品牌。但地理标志商标是法律概念,受到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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