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因此,转让商标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由上述法律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商标转让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
但商标无偿转让的本质没有产生任何收益,应当是属于赠与行为,签订的是赠与合同。
因此,此时无偿转让商标,因为没有个人所得收入,自然也不应当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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