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器口陈麻花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的著名小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麻花”商标之争再审判决认为,基于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陈麻花”商标申请注册时,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至此,“陈麻花”的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陈麻花”商标之争历时4年
记者了解到,“陈麻花”的商标诉讼纠纷,从申请商标的无效宣告到案件提审判决历经4年。
2013年11月5日,陈麻花公司申请“陈麻花”商标,于2017年11月7日注册该商标,使用于商标分类表第30类:
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在磁器口古镇上有5家麻花商户对商标的注册有异议,他们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2019年3月,商标局裁定宣告两枚商标无效。陈麻花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
5家麻花商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1年12月作出提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陈麻花”为关键字检索到已公开的文书55份,其中与商标注册、商标侵权相关的有24份。据了解,目前与“陈麻花”相关的在审、未判决商标确权纠纷、侵权纠纷仍多达几十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詹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些纠纷的根源在于,“陈麻花”究竟是原注册人独家创造的,还是磁器口众多商户共同创造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詹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公众已经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陈麻花”成为了一种小吃产品的指称。所以,“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缺乏显著性特征。
此外,记者观察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陈麻花”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起到定分止争作用
“陈麻花”商标之争,关系到多方利益。詹映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认为“陈麻花”不能注册为商标。这不仅解决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多年纷争的根本性问题,具有明显的定分止争和息讼的作用,为企业后续的商标注册确立了行为指引,也有助于稳定磁器口陈麻花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陈麻花”作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意味着原注册人不再拥有专用权,也不能再排斥其他商户使用,磁器口麻花经营者都可以用。
“‘陈麻花’商标在商标分类表第30类以外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中是否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还要具体分析。”建议,商家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避免注册已经构成通用名称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此外,商家还应当注重自身商标的设计质量、提高商标的显著性并合理选择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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