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商标注册有着严格的规定,任何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则,都被导致商标无法注册和使用。企业若想快速拥有一枚商标,直接购买商标是最方便快捷的,名品建议商标问题还是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例如商标转让、商标买卖、商标交易等,您可以选择浙江企服快车。
双沟是中国名酒之乡,古今文人墨客都为其留下了动人的诗篇。作为生产双沟白酒的知名企业,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却遭质疑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平面商标构成近似,双沟酒业展开一场长达4年的权属追索。
近日,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第13039178号“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与第519224号“君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这枚商标于2013年8月6日,双沟酒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等商品上。
然而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双沟酒业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被予以核准注册。然而复审还是依旧被驳回。
在最终终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便于呼叫和记忆,属于争议商标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但争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双沟酒业已将其中的文字内容作为商标进行了单独注册,“双沟”商标经双沟酒业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文字的商品来源识别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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