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要求,浙江省将推广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作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作为履行专利导航工作职责的有效抓手,制定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对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
现将《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紧扣区域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借鉴浙江省推进专利导航工作的思路和做法,切实开展并深化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的布局规划和运行管理,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为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对专利导航相关工作部署奠定良好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 号)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是经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公共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指导导航基地建设,制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布局规划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导航基地所在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支持地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导航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主要面对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绿色化工、现代纺织服装等万亿级世界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星产业群,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第五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产业一基地、优进劣出滚动升级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条件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导航基地建设。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
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并具有承担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
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航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 10 人以上,其中,具备 5 年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
服务的产业符合导航基地建设方向,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
具备不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源。
第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方案,由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报省局。
省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局。
导航基地由省局组织评估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
第九条 导航基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健全导航基地管理机构或依托单位,为导航基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导航基地要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
第十二条 导航基地应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和专利导航创新图谱,积极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第十三条 导航基地每年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持续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有序开放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
(三)推动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
(四)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五)对接区域或产业规划、知识产权评议、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推广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六)开展专利导航宣传培训,培养专利导航人才;
(七)组织开展专利导航标准宣贯、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八)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导航基地应建立导航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宣传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理念。
每年应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推送或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积极推进专利产业化。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导航成果运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信息中心(网点)和品牌指导站建设等方面对导航基地予以倾斜,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对导航成果的推广运用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局对导航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局。
第十八条 省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每年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运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导航基地绩效评估情况,由省局在门户网站或知识产权在线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局适时制定《浙江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绩效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导航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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