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孙坦发布了《2021中国农业科技论文与专利全球竞争力分析》报告。
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论文与发明专利申请量,均位于全球第一,但同时,农业科技论文的“学科规范化的引文影响力(CNCI)”仅排第16位,专利成果转化、质量和专利保护等,也相对薄弱,亟待提升。
据介绍,该报告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科技情报研究中心编写,报告以2016-2020年农业科技论文和发明专利两个方面作为主要分析数据类型,对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及其机构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孙坦发布《2021中国农业科技论文与专利全球竞争力分析》报告。
中国农科院供图
我国高水平论文明显增多
报告显示,本统计年度,中国发文量排名第一,为161113篇,占总发文量的26.35%,占比与上个统计年度相比增幅约2.28%,中国有13个学科科技论文竞争力排名第一。
本统计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639225件,全球第一,占22国总量的60.85%。
中国农业专利产出优势突出,专利影响和专利维护具有一定优势,但专利质量和专利保护水平亟待提升。
报告指出,我国农业科技高水平研究成果、高水平论文增幅明显。
在高被引论文方面,中国发文量于2017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
本统计年度,中国共发表2272篇,占全球高被引论文量的20.69%,排名第一。
在Q1期刊(各领域的优质期刊)方面,本统计年度我国Q1期刊发文量89444篇,占Q1期刊发文量的27.03%,全球排名第一。
在CNS期刊(顶尖期刊)发文方面,本统计年度我国CNS发文量为222篇,占CNS期刊发文量的11.26%,位居全球第二。
另企服快车面,我国农业科技论文CNCI值排名(第16名)依然较低,中国高被引论文量占中国发文量的1.41%,全球排名第17位;中国Q1期刊发文量占中国发文量的55.37%,全球排名第16位;中国CNS期刊发文量占中国发文量的0.14%,全球排名第20位。
专利成果转化比例尚低
报告显示,在22国农业整体专利竞争力方面,美国、中国和以色列位居前三位。
美国整体实力最强,在全球农业领域具备强大的专利技术研发实力,在全球农业技术研发中处于重要引领地位。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以绝对优势在22国中排名第一,在专利影响力和专利维护方面表现也突出,但在专利保护和专利质量方面,排名均靠后,与中国农业专利技术突出的产出能力形成鲜明对比,我国虽然专利基数大,但专利技术价值仍有待提高。
孙坦介绍,中国农业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在22国中位居第一,是第二名美国的4.37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率却仅为11.7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业专利技术申请多为单件专利,专利家族规模仅为1.03,在22国中排名末位。
孙坦介绍,专利家族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显示出某一项发明的重要程度,同时专利家族的区域分布情况,也直接反映出专利权人的市场发展计划和市场竞争战略。
单件专利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效应有限,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成果及其应用产品,在本土之外无法构建充分且有效的专利保护屏障。
海外专利布局仍旧薄弱
在全球化时代,专利的海外布局,是国家科技力量的重要部分,当前,我国已开始重视域外专利布局,但仍处在重国内轻境外阶段,域外专利保护能力弱,制约农业技术走出去。
报告显示,2016-2020年,22国平均专利布局国家数量为38个,有9个国家超过这一平均值,分别为美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它们作为技术来源国,技术输出范围在22国中排名相对靠前。
2016-2020年,22国平均域外申请专利占比为28.76%。
除中国(4.39%)、巴西(23.52%)、韩国(23.74%)、印度(45.51%)和墨西哥(48.37%)以外,其他国家域外申请专利占比均达到60%以上,中国域外申请专利占比在22国中排名末位。
从PCT专利申请占比看,2016-2020年,22国平均PCT专利申请占比为5.45%,瑞典以21.01%在22国中位居第一,西班牙和以色列分列第二、三位,美国为14.00%,居第十四位,中国仅为0.66%,在22国中排名垫底。
孙坦介绍,中国95.61%的专利申请布局在本国,在主动“走出去”布局海外专利并参与国际竞争方面与美国等还有较大差距。
与此同时,农业发达国家均以中国为主要目标市场,并开展了一系列技术布局的战略规划。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更进一步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发布了多项促进措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此前,曾有多次公开的报道显示,我国种业侵权现象亟待改善。
对此,孙坦也表示,应对种业侵权现象,我国已经制定了多种策略,在具体操作层面,也有了一些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如种质库,作为资源保存的机构,可以在新品种育成后,保存品种样品,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构就可以调取出来,作为证据。
种子形式的,可以保存在种质库,无性繁殖的果树等活体资源,则保存在种质圃,“就如前不久,我在郑州果树所见到了几株果树,就是法院作为证据保全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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