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是指哈尔滨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查询办理商标查询的意义是:查询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
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要特点是: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以及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可进行续展,如不进行续展则视为放弃该商标使用权,同时失去商标法对其的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勿轻信保证成功的承诺;勿轻信加急办理的承诺;警惕多次收取费用;谨慎对待代理机构的分期付款;勿信商标公告收费;勿信保证拿到受理通知书。
商标代理人是指符合《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商标局授予其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和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发布并实施)规定: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所以,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一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
哈尔滨商标注册代理人的职责范围。
l.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3.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哈尔滨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
防御哈尔滨商标注册以后不一定使用,因此一般不易被批准注册。
不过一旦注册成功,就不受必须使用才能保持商标的限制。
也有人认为与名牌商标类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也属于防御商标。
例如,“果珍”是一种在中国享有盛名的饮料。
一时间,市场上出现了“果贞”、“果汁”等各种饮料。
许多人在买“果贞”的时候将其误认为是“果珍”,有的则是以为两者有某种联系。
如“果珍”的所有者将这一系列同音的名称均予以注册,就可以防止其他厂商搭顺风车。
参见“联合商标”。
保护措施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
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防御商标作用
防止他人搭便车的有效手段就是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
所谓防御性商标注册就是注册或使用类似商标。
保护正在使用的商标或者备用。
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同一商标运用于多种领域,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使用你的商标。
因为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有一定得限制,产品跨行业、种类时,就必须分别注册。
如果你的产品和商标出了名,做了大,就应该及时采取防御策略,补充一些相似商标,补充注册已出名产品商标的应用范围,防止被其它企业搭便车或抢注你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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