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人眼中,往往认为商标获准注册,即取得商标注册证起,就相当于拿到一块免死金牌,将商标logo打在自己的产品外包装、宣传册、销售合同等材料上,均是合理合法。
的确,使用自身注册商标是合法行为,但就算是使用已注册的商标也是有规范的。
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主要表现为: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二、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三、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
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
四、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
五、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
组合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即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同时第二十四条强调了改变注册商标应当重新提出注册。
原则上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该严格与注册证书上的商标一致。
但是,因经营所需或者限于载体形式,按照注册商标标样原原本本的使用未免有些苛刻。
比如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发票上就可能未标识完整的商标,因此,为维持商标注册人正当经营,往往在商标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等案件中,商标局、法院持一个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可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显著特征,指的是商标整体中最具识别力的部分。
举例来说,一枚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常见的装饰性图案、花纹,仅起到美化作用,那么整个商标具有识别力的部分无疑为文字;再比如一枚中英文组合商标,因国内消费者以汉语为母语,故中文部分往往是识别的最主要部分,即商标的显著特征。
总结以上观点,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系正当之举。
在对待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上,行政和司法上侧重点有所不同。
行政案件中如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制度,其立法本意并非是对商标权人的惩罚,其目的在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因而在该程序中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把握标准通常是宽松的而不是严格的。
但在司法案件中,更注重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在先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因此,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规范倾向于严格,即使是细微改变,若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也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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