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刘理12月30日报道: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
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
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
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由于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停止对原告姓名权侵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风险代理、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
首创一直秉承“客户为本、专业为先”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快捷、优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首创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
首创的客户遍布各行各业,并且已经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建立了互惠合作关系
如果你有关于项目申报(高企、双软)、知识产权、工商财税、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首创。
信息来源:东方网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