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对罗飞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7500869号“佁宝”提出商标异议。
被异议商标:27500869
异议商标一: 6766370
异议商标二:6617259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佁宝”指定使于第11类“水管龙头”商品上。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617259号、第6766370号“怡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饮水机;饮水过滤器”等。
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适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怡宝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水管龙头商品与该驰名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行业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知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27500869号“佁宝”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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