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宣布:依法撤销中国(深圳)外贸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67件商标,以维护被抢注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1995年至1998年,中国(深圳)外贸公司先后5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2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
到1998年7月2日,被核准注册156件。
该公司在注册商标后,随即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商标转让:向北京、四川等商标事务所发函,请求联系商标转让,明码标明委托转让的各个商标的底价,其中“熊猫”商标标价340万元,“大京九”商标310万元;还向社会公开发文,表示“以投入的成本费用作为基数与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商标转让事宜)”。
商标局有关人员在广泛收集证据、认真调查分析后认为,中国(深圳)外贸公司在短时间内大量地注册商标,反映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在注册后随即联系有偿转让,体现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而是为通过转让牟取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属于商标不正当注册行为。
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保护谁),让抢注行为钻了空子,是抢占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针对抢注商标案件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司法审查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遏制蓄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望更好解决商标保护难题,维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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