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百果园水果店,可谓家喻户晓,说不定明天你家楼下就会新开一家。这个水果连锁品牌遍布国内80多个城市,全国门店超4000家。
百果园品牌,属于深圳百果园公司,但还有一个百果园品牌,属于海南一家东方祥麟公司。
2018年3月,海南东方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了深圳百果园公司(深圳百果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并索赔9103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原告:海南东方公司
海南东方公司成立于1996年,于1999年6月1日申请了第1466895号第31类“百果园”商标,核定使用在“鲜水果、甘蔗、新鲜蔬菜”等商品上,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海南知名度高。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深圳百果园公司始于1997年,正式成立于2002年,同年6月,申请了多件“百果园”商标,包括被称为“万能商标”的第35类,用于广告宣传等服务。而后,深圳百果园公司又陆续在其他类别对“百果园”商标进行了申请和保护。
海南公司50万买“教训”
从申请注册时间来看,海南东方公司早于深圳百果园公司,也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百果园”商标销售鲜水果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9100万余元。
但是,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商标用在水果门店招牌、自媒体、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等,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这与其注册35类商标提供的服务相符。相反,海南东方公司不仅有种植加工,还有授权门店零售,已经超过其商标规定的31类了。
另外,二者分别从事产品链的前端和后端,分工不同,加上商标本身也有所区别,因此二者注册的商标并不构成相似。最终,法院一审驳回海南东方公司的上诉,诉讼费用496950元由海南东方公司支付。
海南东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海南东方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海南东方公司输就输在了35类商标上,其只注册了31类商标,用在新鲜水果上是合理合法的;而深圳百果园公司的35类商标,用在门面招牌、广告宣传等方面也是合理合法的,无法判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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