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11月3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华为公司因“河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2019年9月12日,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河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科学仪器0901-0902;
0904;
0907-0913;
0920-0922群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 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作出对科学仪器类“河图”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对此,华为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在文字、用途、功能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其差异尚不足以排除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华为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最后驳回华为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天眼查显示,早在2019年1月18日,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河图”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科学仪器:
眼镜、人脸识别设备、自动售票机、自助取款机(ATM)等,且在11月份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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