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粮集团起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大悦城”系列商标专用权一案,做出二审判决:
要求大庆旭生停用相关商标使用,并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2016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随后,中粮集团以大庆旭生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中粮集团不服,继而向黑龙江高院提出上诉。
中粮集团诉称,其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
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在2016年,“大悦城”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悦城”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大庆旭生在其开发楼盘房产项目上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同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等材料上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侵犯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故判决大庆旭生停止“大悦城”、“JOY CITY”商标的使用,并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
目前,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各品牌企业也高度重视自我品牌建设和维权意识。中粮集团透露,公司高度重视大悦城品牌建设与保护,之后会持续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和途径更好的维护大悦城品牌权益。
时下,社会上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傍名牌的商标侵权现象,“大悦城”商标侵权案的胜诉,也将会为今后房企在市场上维权带来积极作用,通过商标权保护可以更有力、更便捷地打击市场上的仿冒、山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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