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345号关于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第1234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12345号决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A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而作出。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A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A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A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李志仲
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规定》。
该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3月1日施行。
《授权确权规定》是针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规定。
这类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授权确权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出现上述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特别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是当事人之间就商标能否获得授权或者是否应当无效而产生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居中裁决,因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点。
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决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
提高商标法司法解释与商标授权确权效率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强化实质性解决纠纷的思路,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理由尽可能在实体上给出回复,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裁决以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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