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 公司申请注册了“年份原浆”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公司(下称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后作出维持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有效的裁定。
剑南春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了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剑南春起诉
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浆”也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
诉争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该商标没有侵占公共资源,扰乱市场秩序。
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后剑南春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不是白酒及原料行业术语
剑南春公司称,诉争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申请均已被驳回,其中尤其包括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诉争商标“年份原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经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此外,“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竞争者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公司明知这些情况仍然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古井贡公司则称,“年份原浆”是古井贡酒公司首创并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经古井贡酒公司使用和宣传推广,已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并获得了众多荣誉。
“原浆”、“年份原浆”均不是白酒及原料行业术语,也没有表明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物理状态及存储时间,仅是古井贡酒公司推出的白酒品牌,其字意本身也不具有不良的含义。
法院驳回剑南春诉求:“原浆”仅是营销概念创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其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
“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同时,古井贡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及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据等可以证明,通过古井贡公司的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年份原浆”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无特殊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没有证据表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
剑南春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了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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