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官网消息,因认为高档网约车“滴滴豪华车”业务未经其许可利用车载播放器播放录音制品《原声音乐集》中的五首歌曲,构成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遂将“滴滴豪华车”经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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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烛龙公司、圣唐娱乐公司认为,被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滴滴豪华车”业务中,通过车载播放器播放录音制品《原声音乐集》中的《凤鸣榣山》《剑舞红袖》《清馨戏蝶》《君自兰芳》《榣山遗韵》五首音乐,侵犯了二原告对上述五首歌曲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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