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王老吉”的商标纠纷案件可以说是搞得人尽皆知,为了争夺一件商标的所有权,双方都耗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加多宝”从问世到如今,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也是又付诸了比之前更多的,成倍的努力工作,才达到如今的成果。
而就在不久前,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再次错失了“JDB”商标,引人唏嘘。
第10418365号“JDB”商标是于2012年1月12日申请,2015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6日。只是这件商标的申请人并不是加多宝,而是某美妆商贸公司。
对此,加多宝对其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在商评委作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之后,加多宝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上诉。
加多宝认为,在商业经营中,加多宝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将“JDB”商标在商品上固定使用,使得公众将“JDB”与加多宝及关联企业视为唯一对应的关系。
为了将诉争商标无效,加多宝一举提出了三件引证商标。分别是——
引证商标一:2003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第3150006号商标。
引证商标二:2011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的,第8006010号商标。
引证商标三:2013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的,第10970872号商标。
有朋友可能会问,三件引证商标的申请人,要么是加多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么是王老吉有限公司,如何能做加多宝饮料的引证商标呢?
据查,加多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老吉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和2014年5月5日,将其名下已注册及已申请的全部商标,授权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个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三件引证商标,着实不少!但是,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呢?
首先,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是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的,如此也就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而引证商标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且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
关键还是要看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加多寳”和英文“JIA DUO BAO”及图形组合构成,而诉争商标包含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的英文字母缩写“JDB”。
但是,商评委认为,两者在字形、呼叫、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不足以使“JDB”与原告产生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至于加多宝提出的,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其企业商号权,商评委也做出了判断。
商评委认为,根据提供的在案证据,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茶饮料”等,就其提供的在先使用证据不能证明“JDB”能够代表原告的商号形式。并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我们个人来讲,那或许就是一个普通的名字,但对于企业来讲,那却是一件商标。在商标之上,是付诸了企业多年的努力与心血,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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